前 言
為了加強企業的管理,規范生產流程,提高技術水平,確保產品的高品質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》等法律,特制定本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和檢驗的依據。
本標準參照了GH/T 1091《代用茶》制定。本標準是按照GB/T1.1-2009《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:標準的結構和編寫》的規定進行編寫的。
本標準由上海根萊食品有限公司技術部提出并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付喻紅
紅參粉(代用茶)
- 范圍
本標準適用于以紅參為原料,原料經整理、粉碎、干燥、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代用茶類紅參粉。
- 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,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應于本文件。
GB/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
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留限量
GB 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
GB 5009.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
GB 5009.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灰分的測定
GB 5009.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
GB 574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
GB/T 6543 運輸包裝用單瓦楞紙箱和雙瓦楞紙箱
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
GB 9683 復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
GB/T 8302 茶 取樣
GB 1488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
GB/T 19506 地理標志產品 吉林長白山人參
GB 23350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
GB/T 28118 食品包裝用塑料與鋁箔復合膜、袋
GB 4806.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玻璃制品
GH/T 1091 代用茶
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
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5號(2005)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
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3號(2009)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
- 技術要求
- 原料要求
應符合以下要求和國家動植物檢驗檢疫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等方面的規定。
3.1.1 紅參應符合DBS22/024的規定,人工種植、5年生。
3.1.2 加工用水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。
- 感官要求
應符合表1的規定。
|
表1 感官要求 |
|
項目 |
要求 |
檢驗方法 |
紅參粉(代用茶) |
色澤 |
褐色或微黃色 |
隨機抽取5g,置于白色瓷盤內,在自然光澤下目測進行色澤、形態、雜質、霉變等項目檢驗、用鼻嗅的方法檢驗樣品的滋味及氣味。 |
滋、氣味 |
紅參特有的滋味、濃郁香氣、柔和、無異味。 |
組織形態 |
粉狀或顆粒狀或片狀 |
雜質 |
無肉眼可見的雜質 |
- 理化指標
應符合表2的規定。
表2 理化指標 |
項目 |
指標 |
檢驗方法 |
水分,% ≤ |
12.0 |
GB 5009.3 |
總灰分,% ≤ |
8.0 |
GB 5009.4 |
- 特征性含量
應符合表3的規定。
表3 特征性含量指標 |
項目 |
指標 |
檢驗方法 |
人參總皂苷,% ≥ |
1.5 |
GB/T 19506附錄B |
- 污染物限量
應符合 GB 2762 對代用茶的規定,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指標應符合表4的要求。
表4 污染物限量 |
項目 |
限量 |
檢驗方法 |
鉛(以Pb計),mg/kg ≤ |
0.4 |
GB 5009.12 |
3.6農藥最大殘留限量
應符合GB 2763的規定。
- 凈含量
應符合國家質監總局令第75號(2005)的規定,并按照JJF 1070規定的方法檢驗。
- 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
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。
- 檢驗規則
6.1出廠檢驗
(1)產品出廠需經企業檢驗部門逐批檢驗合格,附產品合格證方能出廠。
-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:感官指標、凈含量、水分。
6.2型式檢驗
型式檢驗項目包括技術要求中的全部項目。正常生產時每半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。遇有下列情況時也應進行型式檢驗:
- 更換設備或長期停產再恢復生產時;
- 原輔料質量出現大的波動時;
-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;
- 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。
6.3組批
同一批投料、同一個班次、同一條生產線、同一種規格的產品為一個批次。
6.4抽樣方法和抽樣數量
抽樣方法按GB/T 8302《茶 取樣》的規定。樣品數量為1000g。對單塊質量在500g以上的緊壓茶應抽取2塊。樣品分成2份,1份檢驗,1份備用。
6.5 判定規則
(1)檢測結果全部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合格。
(2)感官、凈含量、理化指標等項目有2項(含2項)以上不合格時,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;如有1項不合格時,可重新加倍取樣復驗,以復驗結果為準。
(3)如有1項微生物指標不合格時,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,并不得復檢。
- 標簽
應符合GB 7718、GB 28050和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3號(2009)的規定。
- 包裝
8.1包裝選用玻璃瓶應符合GB 4806.5的規定,包裝材料復合食品包裝袋應符合GB 9683和GB 28118的有關規定。
8.2商品包裝應符合GB 23350的規定。
8.3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/T 191的規定。
8.4運輸包裝用單瓦楞紙箱和雙瓦楞紙箱應符合GB/T 6543的規定。
- 運輸
9.1運輸用車輛應符合衛生要求,不得與有毒、有污染的物品混裝混運應防止曝曬、雨淋。
9.2裝卸時應輕搬、輕放,不得重壓。
- 貯存
10.1應貯存在清潔衛生、陰涼、干燥的倉庫中。不得與有毒、有異味的物品放在一起。倉庫內有防塵、防蟲、防鼠等設施。
10.2不得接觸墻面或地面,間隔應在20cm以上。
10.3應勤進勤出,先進先出,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不得入庫。
- 保質期
產品在本標準規定的條件下,自生產之日起,保質期為24個月。